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
時間:2022-06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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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
《長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十一條 規定: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不得擅自實施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:
(一)拆改房屋承重梁、柱、板和基礎結構;
(二)拆除房屋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、門窗等洞口;
(三)超過房屋設計標準,增加房屋使用荷載;
(四)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;
(五)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;
(六)拆改具有房屋抗震、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;
(七)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